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921执541号

阜新市太平区新天阔建筑物资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阜新市太平区新天阔建筑物资租赁站

裁判文书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921执541号 执行申请人,阜新市太平区新天阔建筑物资租赁站。 地址,阜新市太平区高孙璐建材交易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004MAOWEBF67J。 经营者,郭正兴,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高孙璐建材交易市场。 被执行人,辽宁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造化村。 法定代表人,王春霖,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1147618221138。 本院执行的阜新市太平区新天阔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辽宁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经执行,于2021年3月29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孟晓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邹德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