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7101行初105号 原告晨宇云轩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沿江路**。 负责人罗良华,该业委会主任。 被告鹰潭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经济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学工,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占有金,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光明,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肃,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洁集团鹰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天洁西路** 法定代表人边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琦,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晨宇云轩小区业主委员会因确认被告鹰潭市不动产登记局、第三人天洁集团鹰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晨宇云轩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晨宇云轩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不违反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晨宇云轩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晨宇云轩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李卫国
人民陪审员 王惠珍
人民陪审员 周美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兵兵
书记员 闵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