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刑终66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松,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松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27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18年3月4日,被告人张松在晋江市××镇××村××街××号,盗走被害人林某的一部“苹果”牌手机(无法估价)。 2.2018年7月6日,被告人张松在晋江市××镇××村××路××号,盗走被害人严某的一部“华为”牌手机(无法估价)。 3.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松在晋江市××镇××村××公寓××楼××房,盗走被害人吴某的一条价值人民币1427元的白金项链。 被告人张松因上述第一、二起盗窃事实,分别于2018年3月4日、2018年7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各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十四日。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松处扣押“苹果”牌手机一部、白金项链一条并发还给相应被害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林某、严某、吴某的陈述、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取笔录及监控录像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材料、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被告人张松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松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已部分追赃,对被告人张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张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张松退赔被害人严某的相应经济损失。 上诉人张松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较轻刑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松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张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本案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上诉人张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上诉人张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松请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家典
审判员 陈春荣
审判员 姚顺坡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施雪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 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