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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881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陈秦英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陈秦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88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6号思达数码大厦二楼北厅。

负责人:何璐彤,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秦英,女,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申请执行陈秦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846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陈秦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本金85211.84元并支付分期手续费3666.4元、零售利息4852.94元,年费2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85211.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逾期贷款规定及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被执行人陈秦英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后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经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邮寄协查函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8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秦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谷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