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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2182号

曹某与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曹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2182号

原告:曹某,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翔、孙丽,均系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曹某诉被告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该款原告曹某已预交)。

审判长 邱 岳

审判员 黄好娇

审判员 马敏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