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2182号
原告:曹某,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翔、孙丽,均系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曹某诉被告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该款原告曹某已预交)。
审判长 邱 岳
审判员 黄好娇
审判员 马敏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