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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刑更197号

钟济声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钟济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吉03刑更197号 罪犯钟济声,男,1982年2月16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6日作出(2014)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钟济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为该犯减刑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9年1月16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钟济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济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钟济声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刘玉霞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