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吉03刑更197号 罪犯钟济声,男,1982年2月16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6日作出(2014)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钟济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为该犯减刑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9年1月16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钟济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济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钟济声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刘玉霞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