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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2执保75号之一

宁津县小店苇板厂、崔志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宁津县小店苇板厂;崔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2执保75号之一

申请人:宁津县小店苇板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津镇小店街。经营者:刘德林,该厂的负责人。

被

申请人:崔志刚,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人宁津县小店苇板厂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崔志刚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崔志刚名下浦发银行51020066601700000022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