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2执保75号之一
申请人:宁津县小店苇板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津镇小店街。经营者:刘德林,该厂的负责人。
被
申请人:崔志刚,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人宁津县小店苇板厂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崔志刚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崔志刚名下浦发银行51020066601700000022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