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20613号
原告:李成,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军,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戚昌诗,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李成与被告戚昌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李成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原告李成未交纳。
审 判 员 沈小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小小
书 记 员 赵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