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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2民初20613号

李成与戚昌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成;戚昌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20613号

原告:李成,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军,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戚昌诗,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李成与被告戚昌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李成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原告李成未交纳。

审 判 员 沈小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小小

书 记 员 赵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