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2民初67号
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南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836670612。
负责人:陈罗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龙武,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南谯分公司与被告张龙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南谯分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南谯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南谯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南谯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琳代理
书记员 潘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