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82执1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建立,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被执行人:薛杨帆,男,199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武增辉,男,199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王建立与薛杨帆、武增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建立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82民初4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贾万超
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