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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82执1551号之一

王建立、薛杨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建立;薛杨帆;武增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82执1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建立,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被执行人:薛杨帆,男,199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武增辉,男,199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王建立与薛杨帆、武增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建立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82民初4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贾万超

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