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236号之二
申请人:刘超,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执行人:张庆波,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2民初61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庆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庆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庆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