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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6执189号

申请人袁海涛与被执行人陈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海涛;陈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16执189号

申请人:袁海涛,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媛媛,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诚,男,198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现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人袁海涛与被执行人陈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苏0116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被告陈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海涛借款本金2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陈诚负担(此款原告袁海涛已预交,被告陈诚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人袁海涛因被执行人陈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19)苏0116执189号,确定承办人为陶云龙。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诚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陈诚名下有号牌为“苏E×××**”的宝马轿车,本院已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正在办理中;2、2018年1月14日,本院冻结陈诚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1×××09账户,2019年1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陈诚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3、2018年1月17日上午9时许,陈诚来电称:已与申请人律师达成合意,随后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本院了解:被执行人名下的“苏E×××**”的宝马轿车已设立抵押,抵押金额24万元;4、2019年1月17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陈诚邮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决定书;5、2015年1月29日,申请人袁海涛与被执行人陈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陈诚于2019年1月29日给予袁海涛五万元(由余媛媛代收);

二、陈诚于2019年3月29日前给予袁海涛五万元(由余媛媛代收);

三、陈诚欠款金额:22万元本金、18000元利息、2000元执行费,合计24万元(利息不再计算);

四、陈诚自2019年2月起(扣除3月份),每月给付袁海涛不低于5000元,每月29日前给付,如有一期未履行,袁海涛可就全部款项申请执行;

五、陈诚承诺于2年内付清,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当日,被执行人陈诚向申请人袁海涛的代理人俞媛媛转账5万元(微信转账4万元、支付宝转账1万元),同时申请人的代理人俞媛媛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并请解除对陈诚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申请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债权、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享有本案权益的处置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本院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故(2018)苏0116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116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晓彬

审判员  章跃辉

审判员  田水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陶云龙

书记员  杨梦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