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3民初271号
原告:李萍萍,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宁波涌尚品质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071494896L,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日新街******。
法定代表人:沈振江。 原告李萍萍与被告宁波涌尚品质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李萍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萍萍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袁满君
审 判 员 董际峰
人民陪审员 徐菊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群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