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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4刑初41号

任兴彬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任兴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84刑初41号 被告人任兴彬,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现住四川省崇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羊娟。 起诉书文号:崇检公诉刑诉(2019)12号。 指控事实:2018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任兴彬在崇州市出租屋饮酒后,无证驾驶川A×××××比亚迪小型客车,21时许行驶至崇州市三江镇崇新路四段老大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任兴彬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9.7mg/100ml。另查明2013年10月10日,任兴彬因饮酒驾驶被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8年6月22日,任兴彬因饮酒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罚款19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三至五千元。 辩解意见: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任兴彬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任兴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任兴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秀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雯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