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8民初657号
原告:冯仙芝,女,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吴续辉(实习),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晨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86089324,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街道西黄刘村村民委员会**202。
法定代表人:王金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苏昊,该公司员工。
原告冯仙芝与被告河南晨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仙芝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冯仙芝负担。
审判员 吴琼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慧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