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03民初39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11724R。
负责人:林月亭,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波,该行职员。
被告:王树臻,男,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与被告王树臻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对被告撤诉,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海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