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27执14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住所地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南侧龙池新城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7500777-X。
负责人:黄丽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招龙,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刘丽琴,女,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招龙、刘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25799.93元,对剩余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127执14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红莲
审判员 黄 平
审判员 杨岱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晓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