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特146号 申请人许乐永,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申请人薛智静,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申请人许乐永、薛智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9日经杭州市人民调解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薛智静欠许乐永借款本金100000元,分三期归还,于2019年7月31日前归还20000元,2019年8月31日前归还30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 二、若薛智静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还款义务,许乐永有权要求薛智静即时一并归还全部未付款项;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程留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 翔 代
书记员 姜雪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