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104民特146号

许乐永、薛智静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乐永;薛智静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特146号 申请人许乐永,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申请人薛智静,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申请人许乐永、薛智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9日经杭州市人民调解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薛智静欠许乐永借款本金100000元,分三期归还,于2019年7月31日前归还20000元,2019年8月31日前归还30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 二、若薛智静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还款义务,许乐永有权要求薛智静即时一并归还全部未付款项;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程留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 翔 代

书记员 姜雪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