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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82执保23号

黄骅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当事人
黄骅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82执保23号 被执行人黄骅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黄骅市昌骅大街西沧海路北。 法定代表人许元生。 申请执行人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9)冀0682民初2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骅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骅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骅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在账号为内的存款7450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