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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2民初8616号

张晶晶与胡绪昌、王玉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晶晶;胡绪昌;王玉兰;冯淑刚;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2民初8616号原告张晶晶,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委托代理人孟勇,即墨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绪昌,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被告王玉兰,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被告冯淑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址不详。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海韵东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BX91J93。负责人李刚,公司经理。

原告张晶晶与被告胡绪昌、王玉兰、冯淑刚、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该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住所等情况,因原告起诉的被告冯淑刚住址错误,故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晶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柏爱

审判员  王承喜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