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06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乔萍,女,1973年3月3日出生,45岁,汉族,号码340404197303030221,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段磊传,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47岁,汉族,号码340406197102180015,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淮南市立泽漂珠加工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巷东村,
法定代表人:段元鹏,机构代码:913404005957177550 本院在执行王兆霞与段磊传、淮南市立泽漂珠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磊传、淮南市立泽漂珠加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执行费3650元,及延期还款的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段磊传、淮南市立泽漂珠加工有限公司的收入250000元,执行费3650元,及延期还款的利息。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段磊传、淮南市立泽漂珠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和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段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