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728民初3184号
原告:刘孟华,男,汉族,职工,住东明县。
被告:段英华,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黄露,女,汉族,住东明县。 原告刘孟华与被告段英华、黄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孟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英华、被告黄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孟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10日被告段英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8万元。借款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被告黄露是被告段英华的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债务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处。 段英华、黄露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2年2月10日被告段英华向原告刘孟华借款18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被告黄露是被告段英华的配偶,2018年6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段英华向原告借款1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和借贷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黄露系被告段英华妻子,但是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段英华、黄露结婚之前,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借款系被告段英华、黄露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黄露承担偿还责任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英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孟华借款1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孟华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段英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增相
人民陪审员 闫继红
人民陪审员 何巧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