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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21执155号

(2019)青0121执155号刘三德与李世忠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三德;李世忠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青0121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刘三德,男,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李世忠,男,汉族,村民。 申请执行人刘三德与被执行人李世忠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121刑初16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3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2980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30147元(含执行费347元)。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