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03执20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鼎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珍酒厂47栋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975377638。
委托代理人:李婧,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03民初337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遵义市鼎盛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贵A×××××的车辆,该车辆的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该车辆使用已达8年,价值较小,同意不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詹 赟
审判员 汪明秀
审判员 黄耀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邹 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