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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1812号

尹志忠、严清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志忠;严清华;张甲标;陈又正;湖南百姓通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1812号

申请人:尹志忠,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

被执行人:严清华,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张甲标,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陈又正,男,汉族,1963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百姓通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男,汉族,1963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陈又正尹志忠申请严清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521民初316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志忠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521民初316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姜育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贺子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