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8破17号
申请人:林奶,女,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被
申请人:真淼智能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8执5278号案件期间,申请执行人林奶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真淼智能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真淼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9月12日,本院出具(2017)沪0118执5278号移送决定书,决定将真淼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真淼公司收到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异议。
本院查明:真淼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设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66万元,股东为吴举荣、王丹明,营业期限至2026年8月15日,目前企业状态为存续。2017年5月5日,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973号调解书,明确:真淼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林奶2017年2月工资3,628元、3月工资3,985元,合计7,613元。2017年6月2日,林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沪0118执5278号立案。执行期间查明:真淼公司经营地址不明,且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于2017年9月22日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真淼公司在本院共有9件执行案件未能执行完毕,均为劳动债权,涉执标的额11万余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真淼公司作为生效仲裁确定的债务人,未能予以清偿,债权人林奶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真淼公司不能清偿其对林奶及其余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且成连续状态,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未得清偿。真淼公司的注册资金虽达6,666万元,但均未到出资期限,林奶通过申请真淼公司破产清算的方式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申请应当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林奶对真淼智能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刘建雷
人民陪审员 钟 荣
人民陪审员 孙连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雯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