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433号罪犯王勇,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6日作出(2016)豫11刑初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2016年12月23日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王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勇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孔凡强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