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7民初1038号
原告: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易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钊,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长鑫,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居民,身份证号:652XXXXXXX********。
被告(原告):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郑湘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可,该公司法务。
被告(原告):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渭工业园七横路**。
负责人:綦东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可,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才特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易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原告)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原告)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人员到庭,但未提交委托代理手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焦 利
审判员 肖 涛
审判员 吕铁臂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