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4198号
申请执行人:赵莉娟,女性,1967年08月31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陈红,女性,1969年08月12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阿欣,男性,1978年10月05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赵莉娟与陈红、张阿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