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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82民初5681号之一

黄丽芬与乐清市城南街道水深村经济合作社、乐清市城南街道水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丽芬;乐清市城南街道水深村经济合作社;乐清市城南街道水深村村民委员会;乐清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82民初5681号之一

原告:黄丽芬,女,1964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芳,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乐清市城南街道水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水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82000228092。

法定代表人:金飞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亚会,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城南街道水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水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382774374743X。

法定代表人:支建丰。

被告:乐清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都市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0287856R。

原告黄丽芬与被告乐清市城南街道水深村经济合作社、乐清市城南街道水深村村民委员会、乐清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黄丽芬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计2630元,由原告黄丽芬负担。

审 判 长  郑 剑

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

人民陪审员  汤存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晓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