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82民初5681号之一
原告:黄丽芬,女,1964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芳,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乐清市城南街道水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水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82000228092。
法定代表人:金飞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亚会,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城南街道水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水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382774374743X。
法定代表人:支建丰。
被告:乐清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都市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0287856R。
原告黄丽芬与被告乐清市城南街道水深村经济合作社、乐清市城南街道水深村村民委员会、乐清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黄丽芬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计2630元,由原告黄丽芬负担。
审 判 长 郑 剑
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
人民陪审员 汤存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晓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