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12民初2874号
原告:朱爱英,女,193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波,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穗(原告之女),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吴树山,男,194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杨菊香,女,193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两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义志,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程(两被告之女),住长沙市岳麓区。
第三人: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金峙村梵塘奄村民小组,住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金峙村梵塘奄村。
负责人:刘正鹏,该组组长。 原告朱爱英与被告吴树山、杨菊香及第三人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金峙村梵塘奄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朱爱英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爱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爱英负担。
审 判 员 杨剑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金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