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2民初473号
申请人:舒新福,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申请人:舒新春,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申请人:舒新红,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申请人:舒新菊,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申请人:舒小妹,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
申请人:张某,女,201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
申请人:张仲驹(系被申请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张红(系被申请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舒新福、舒新春、舒新红、舒新菊、舒小妹诉被申请人张某、张仲驹、张红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舒新福、舒新春、舒新红、舒新菊、舒小妹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52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张仲驹、张红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舒新福以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中意花园×号楼××××室[不动产权证号为皖(××××)繁昌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新福、舒新春、舒新红、舒新菊、舒小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舒新福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中意花园×号楼××××室[不动产权证号为皖(××××)繁昌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及该房产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二、在人民币52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张仲驹、张红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雁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韵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