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1刑更1134号

姚丽杰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姚丽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1134号罪犯姚丽杰,女,1961年9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敦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丽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润霞、孙彤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朱晓艳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姚丽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姚丽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监月消费较高,建议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83年11月17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1月20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判认定,2009年12月份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被告人姚丽杰虚构自己认识吉林省蛟河市坦克旅部队的“李副团长”,可以通过该人买到蛟河市坦克旅部队的地皮,编造投入资金入股,即可分得好处的理由,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王业芝、朱柄元的信任,王业芝、朱柄元共汇给姚丽杰资金共计7240200元。2013年6月22日王业芝向单明花借款100000元给姚丽杰,单明花直接将100000元转账给姚丽杰。在此期间姚丽杰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等方式,多次返还给被害人王业芝共计4342900元,姚丽杰在敦化市五中附近及教堂门口以现金方式返还给朱柄元、王业芝40000元。另朱柄元、王业顺等人在敦化市天翼粮油店拉走价值2万余元的大米等粮食,上诉款项由姚丽杰支付。综上,姚丽杰共骗取被害人王业芝、朱柄元资金共计人民币2937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物裘皮大衣一件,钻戒一枚返还给被害人王业芝。经鉴定上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66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十一监区参加清洁巾装袋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3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81.7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姚丽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造成经济损失,未积极消除社会影响,且在监月消费较高,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丽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立红

审 判 员  庞好爽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