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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489号

苏某与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某;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489号

原告:苏某,住平凉市。

被告:铁某。

原告苏某与被告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苏某于2019年1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苏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某负担。

审判员  叶怀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