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489号
原告:苏某,住平凉市。
被告:铁某。
原告苏某与被告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苏某于2019年1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苏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某负担。
审判员 叶怀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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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489号
原告:苏某,住平凉市。
被告:铁某。
原告苏某与被告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苏某于2019年1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苏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某负担。
审判员 叶怀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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