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681民初1893号
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
负责人:陈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宏、顾招娣,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良丰,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赵培芳,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被告周良丰、赵培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丹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