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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刑更396号

王美生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美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396号罪犯王美生,男,1960年3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20日作出(1997)吉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美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月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吉高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3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03)刑执字第92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05)长刑执字第259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王美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82年因流氓被行政拘留;1992年因流氓被行政拘留。原判认定,1993年7月至10月间,王美生伙同多人分别结伙,交叉作案,利用胶皮管和手压泵将废油回收井内的成品油抽出的手段,盗窃作案14起,盗得0#柴油129桶,共计23.22吨,总价值达4.644万元。销赃后,王美生分得赃款0.4万余元,被其挥霍。王美生系主犯。服刑期间,王美生因患病经批准保外就医,保外期满后脱管。2017年6月11日,经本院裁定,王美生现刑期至2023年3月27日止。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70.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美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在保外就医期满后脱管,显见其主观恶性深,且有劣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美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审 判 员  梁福庆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