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91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孙丙明,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兰起,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于雪花,女,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岳同增,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刘斌,男,198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丙明与被执行人李兰起、于雪花、岳同增、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91执4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希佳
审判员 苏显楠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彦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