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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91执435号

孙丙明、李兰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丙明;李兰起;于雪花;岳同增;刘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91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孙丙明,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兰起,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于雪花,女,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岳同增,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刘斌,男,198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丙明与被执行人李兰起、于雪花、岳同增、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91执4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希佳

审判员  苏显楠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彦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