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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4民初146号

陈有生与谢柳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陈有生;谢柳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04民初146号

原告:陈有生,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告:谢柳明,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陈有生与被告谢柳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陈有生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有生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维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