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04民初146号
原告:陈有生,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告:谢柳明,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陈有生与被告谢柳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陈有生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有生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维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