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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5民初482号之一

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郓城万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郓城万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5民初48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新世纪科技城内**。

法定代表人:刘明,职务,总经理。

被

申请人:郓城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五道街>

法定代表人:张明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郓城万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郓城万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2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郓城万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2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美仓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