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755号
原告:董成果,女,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爱华,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正阳,男,1990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成果诉被告吴正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成果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成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成果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维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