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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04民初190号

王新与肖占丰、宋学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新;肖占丰;宋学宝;陈永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04民初190号

原告:王新,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超,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占丰,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兴区县。

被告:宋学宝,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陈永莉,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凤城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新诉被告肖占丰、宋学宝、陈永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占丰、宋学宝、陈永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承担。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