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04民初190号
原告:王新,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超,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占丰,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兴区县。
被告:宋学宝,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陈永莉,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凤城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新诉被告肖占丰、宋学宝、陈永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占丰、宋学宝、陈永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承担。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