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827民初63号
原告:高云,女,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
被告:张盼,女,199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
被告:李冬冬,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原告高云与被告张盼、李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盼、李冬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按11月份计10个月利息2000元,以及以后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日,被告以贩菜资金短缺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月息2分,过了春节就还。可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后来,被告夫妻闹矛盾,被告张盼离家出走,走时李冬冬答应还原告钱,有见证人何素芳等在场,所以原告才让张盼离去,后原告多次向李冬冬讨要,李冬冬一会说还一半,一会又说不还,让原告向张盼索要。被告不守信誉,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张盼、李冬冬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张盼于2018年2月1日从原告高云处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20‰(俗称月息2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并将该款用于与被告李冬冬进行贩菜生意,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被告未按期返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利息2000元,以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盼、李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返还原告高云借款1万元及利息2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盼、李冬冬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邓海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桂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