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84民初3740-1号
原告:夏杏宝,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本高,高邮市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辉,高邮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田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天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田广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烽彬、钱明彩,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杏宝诉被告扬州市田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夏杏宝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夏杏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夏杏宝承担。
审判员 刘传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