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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民初1505号

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1505号

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孟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宏恩,男,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辉,男,汉族,1989年4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霞。

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桦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