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1505号
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孟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宏恩,男,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辉,男,汉族,1989年4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霞。
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桦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