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201执异1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罗德芳,女,1963年5月3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邵凤鸣,女,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吴道军,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苗族,贵州六盘水市钟山区, 本院在执行罗德芳与邵凤鸣、吴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罗德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罗德芳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罗德芳以所主张的事宜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罗德芳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屠明前
审判员 龙红梅
审判员 包 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詹文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