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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01执异17号

罗德芳、邵凤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德芳;邵凤鸣;吴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201执异1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罗德芳,女,1963年5月3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邵凤鸣,女,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吴道军,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苗族,贵州六盘水市钟山区, 本院在执行罗德芳与邵凤鸣、吴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罗德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罗德芳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罗德芳以所主张的事宜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罗德芳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屠明前

审判员  龙红梅

审判员  包 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詹文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