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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03民初97号

申维苹与苏增辉、郑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申维苹;苏增辉;郑志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03民初97号

原告:申维苹,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高中文化,住邢台市桥**,

被告:苏增辉,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

被告:郑志云,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原告申维苹与被告苏增辉、郑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申维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18280.65元并承担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二、判决二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苏增辉系同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8月份原告和被告苏增辉在一起谈论购房贷款的事情。苏增辉说能找人帮助原告贷款,但是贷出款后,先借给他一个月,用于自己购房贷款的尾款,经过双方努力,被告在8月份和10月份帮助原告贷出118280.65元。原告按照事先的商议让被告苏增辉拿走用了,但是到期以后苏增辉并没有偿还原告借款,就这样直到2018年2月11日拖欠银行本息累计14万元,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亲笔为原告书写下借条,内容为:今借申维苹现金14万元,于2018年正月十五前还清,借条写完后,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另外由于该笔借款用于被告家中生活,所以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增辉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本案无法向其送达手续,故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维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