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53号
申请人:周继春,女,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人:周英俊,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厦16楼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856559886。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申请人周继春、周英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4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申请人周继春个人银行账户上存款余额400000.00元提供担保(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南京路支行,账号:13×××64);申请人以案外人袁瑜萍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房屋(产权证号:黔(2016)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03386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4000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周继春个人银行账户上存款余额400000.00元提供担保(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南京路支行,账号:13×××64);
二、查封案外人袁瑜萍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房屋(产权证号:黔(2016)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03386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李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袁俊斓
书记员饶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