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民申7631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正廉,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观湖公寓**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周礼忠,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宋正廉因与被申请人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终3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宋正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海娜
审判员 陈东强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抒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