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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5民初422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永寿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范永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5民初422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杰,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范永寿,男,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永寿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范永寿名下银行存款75000元。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范永寿名下银行存款7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思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华庆振

书 记 员 闫玉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