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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4755号

白福实与杭州爱尚当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福实;杭州爱尚当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104民初4755号原告白福实,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杭州爱尚当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中豪五福天地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王飞。被告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黄兴北路**上城金都大厦**房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齐。

原告白福实为与被告杭州爱尚当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家公司)、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福实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福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当家公司、苹果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福实诉称: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与被告当家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和主材清单,约定被告当家公司装修浙旅东辰(德信东辰)1幢3单元901室全部工程,于2018年4月28日竣工交付,工程款共计128888元。原告已分三次刷卡汇入被告当家公司指定的被告苹果公司账户80%的工程款103111元。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6日。工期届满后,被告当家公司只完成总工程的一小部分水电,也未做工程验收,水电工程按结算费单声明为28720元,未完成工程按工程合同第九条约定履行。合同已在2018年5月3日中止并结算,被告当家公司、苹果公司应马上履行退款。工程已完工,水电存在各种毛病,被告当家公司已人去楼空,无法联系进行整改,原告已自己整改,整改费用由原告垫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赔偿100513元(其中工程中止合同结算款74391元,工程违约金20622元,支付完工工程未达标整改费用55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当家公司、苹果公司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6日,因装修杭州市浙旅东辰(德信东辰)1幢3单元901室房屋需要,原告白福实与被告当家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意向书》一份,并于当日支付装修意向金51588元。2017年12月20日,就上述房屋装修事宜,原告白福实(甲方)与被告当家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工程日期为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4月28日,工程总价为128888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日支付80%(计103111元),工程进度过半付变更后合同额×98%-已付款(计23200元),尾款在工程完工后双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如乙方单方要求终止本合同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乙方放弃已经做好的项目费用。等等。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装修首期款51523元。后被告当家公司安排工人进场施工,完成部分水电项目。案涉工程完工前,被告当家公司与原告白福实签署《声明》一份,载明:扣款28720元,实退金额为74391元,退款原因中止合作。转账付款时间为15工作日。等等。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白福实向被告当家公司支付的款项均是通过刷卡至苹果公司账户的方式进行,被告当家公司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工程合同》、《装饰装修意向书》、收款收据、银联POS签购单、声明、《尾期款交款通知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白福实与被告当家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当家公司承接原告工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适格,可认定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白福实与被告苹果公司并未签订工程合同,对原告要求被告苹果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签订后,被告当家公司作为承揽方未能全部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双方已中止合作,并确认被告当家公司退还原告款项74391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当家公司退还结算款74391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中止合作,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当家公司支付违约金,故对原告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整改费用,因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原告该项损失已包含在违约金中,故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爱尚当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白福实人民币743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爱尚当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白福实违约金人民币206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白福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0元,由原告白福实负担人民币135元,由被告杭州爱尚当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75元。原告白福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款。被告杭州爱尚当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维专

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

人民陪审员  吴玉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晓斐代

书 记员  蒋圣杰 来源:百度搜索“”